为贯彻执行《关于贯彻落实<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科技创新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青浦区知识产权资助的申请工作,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资助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落户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 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 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4. 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三)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青浦区。
(四)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二、资助项目和费用
(一)国内专利资助
1. 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区财政一次性给予8000 元的授权资助;
2. 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 元的年费资助;
3. 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800 元、500 元的授权资助。
(二)港澳台专利资助
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 元的授权资助。
(三)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 万元的授权资助。对每项专利的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
(四)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资助
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后的每项知识产权,区财政一次性给予800 元的海关备案资助。
三、申请资助期限
(一)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申请,3月办理上一年度授权公告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申请;9月办理当年授权公告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申请。
(二)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资助申请,3月办理上一年度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申请;9月办理当年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申请。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资助申请,3月办理上一年度签发日期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海关备案;9月办理当年签发日期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海关备案。
(四)港澳台地区专利和国外专利资助申请,3月办理上一年度专利证书颁发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申请;9月办理当年专利证书颁发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申请。
四、申请资助提交材料
(一)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费资助提交材料:
1. 《青浦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 “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和专利公告文件扉页;
3.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五年年费资助提交材料:
1. 《青浦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 《青浦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2. 香港和澳门地区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台湾地区民间公证机构出具的台湾发明专利公证证明的复印件(原件核对);
3.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国外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 《青浦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2. 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3. 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核对);
4.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保密审查相关证明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提交PCT申请国际公布文本扉页;其他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
(五)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相应由专利授权时或授权后第四、五年度起算时登记的专利权人办理。同时提交“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资助受理后的办理期间,区知识产权局不再受理因权利人发生变动要求更改资助申请人的请求。
(六)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资助提交材料
1. 《青浦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
2.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核对);
3.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七)材料和费用说明
1.《办法》和本指南规定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2. 材料是外文的,按要求提交中文译文。
3. 各类材料复印件纸张限单面使用,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
4. 资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申请清单专利号分类排序整理,未整理的申请材料区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诚信建设
资助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申请资助时须签署承诺声明,若有不实之处,一经查实,取消5年的专利资助资格。
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专利代理行业规范。
区识产权局将专利资助工作列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信息管理
为加强资助的统计分析工作,进一步提高科技决策水平,资助申请人应当配合提供有关信息。
区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公开要求和信用体系建设需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有关资助的信息。
(三)受理地点:青浦区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公园路80号一楼)
受理时间:每年3月和9月,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联系电话:021-69718555
附件:1. 青浦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doc
2. 青浦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doc
3. 青浦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资助申请表.doc
青浦区知识产权局
2013年11月1日 |